浦江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施工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 ||||||||||||||||||||||||||||||||||||||||||||||||||||||||||||||||||||||||||||||||||||||||||||||||||||||||||||||||||||||||||||||||||||||||||||||||||||||||||||||||||||||||||||||||||||||||||||||||||||||||||||||||||||||||||||||||||||||||||||||||||||||||||||||||||||||||||||||||||||||||||||||||||||||||||||||||||||||||||||||||||||||||||||||||||||||||||||||||||||||||||||||||||||
浦地税政〔2013〕5号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施工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各涉税科室、局(分局)、信息中心、办税服务厅: 为进一步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加强税收管理,现就施工企业所得税管理政策明确如下: 一、凡我县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3〕27号)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二、对施工企业提供劳务,建设单位提供材料(即所谓的“甲供材料”),施工企业必须要提供经建设方填写并盖章确认的《建筑工程“甲供材料”明细表》。《建筑工程“甲供材料”明细表》涉及工程所有用料情况、建设单位的账户处理、施工单位计税依据的计算过程。 三、建筑施工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四、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合同成本必须真实、相关、合理,同时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合法原则、配比原则、确定性原则。 五、县外设立分支机构或项目部的本县建筑施工企业外出经营活动企业所得税征收,暂按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劳务收入总额的0.5%预征企业所得税,县内取得劳务收入按2%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鉴于建筑施工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各分局、稽查局在日常征管或检查过程中应督促其做好财务会计核算。 六、个人实行挂靠并以被挂靠企业名义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以被挂靠企业作为纳税义务人,按规定申报缴纳地方税费,对个人取得的所得,被挂靠企业应代扣代缴工资、薪金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对不能正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按不低于劳务收入0.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建筑工程“甲供材料”明细表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 2013年1月7日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3年1月8日印发 附件:
2.本表经主管税务机关经办人员签具意见后,可作为已纳税凭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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