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和停用《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的公告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08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12〕427号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和停用《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具体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由地税部门印制发放的各类统一发票(含《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一律取消收取发票工本费。 二、各用票单位现有的《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可继续使用、领购,直至地税库存用完为止。以后各用票单位可自行购制、开具收款收据。初次申领的单位不再办理。请各用票单位做好相关的准备衔接工作。请相互告知。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 2013年1月7日 |
索 引 号: | 002482189/2012-0069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省地税局 | 生成日期: | 2012-12-31 |
文 号: | 浙地税函〔2012〕427号 | 主 题 词: | |
来 源: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二Ο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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