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 |||
加 急 ZJSP12-2013-0029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免 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和《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浙财综〔2012〕130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减轻小微企业社会负担,自2013年8月1日起,对我省范围内月销售收入或月营业收入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3年8月2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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