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2015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2015-1-5 9:28:03
关于明确2015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28号)的规定,2015年1月1日-3日元旦连续放假3天, 4月4日-6日清明节连续放假3天,5月1日-3日劳动节连续放假3天,10月1日-7日国庆节连续放假7天(以上放假时间均含周末法定放假日),纳税申报期限均按照征期内的法定放假天数顺延。社会保险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期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有关税(费)种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费)款,其申报期限也比照上述规定执行。现将2015年税(费)申报期限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并请及时告知纳税人。
附件:2015年税(费)申报期限
附件:
2015年税(费)申报期限
月 份 | 纳税(费)申报期限 |
1月 | 1月19日 |
2月 | 2月16日 |
3月 | 3月16日 |
4月 | 4月20日 |
5月 | 5月18日 |
6月 | 6月15日 |
7月 | 7月15日 |
8月 | 8月17日 |
9月 | 9月15日 |
10月 | 10月22日 |
11月 | 11月16日 |
12月 | 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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