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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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日期:2014-12-31 |
一、业务概述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再据此向海关申请补办。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其它未丢失联次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如出口企业无法提供要求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应提供通过电子口岸打印出的丢失的出口报关单和核销单信息;
5、载有《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出口企业应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
四、业务流程和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主管退税部门审核办结。
(二)承诺期限
当场办结。
五、主要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退关退运、补办报关单证明操作步骤及提供资料
日期:2012-03-29
http://www.zjtax.gov.cn/pub/sxxgs/bsfw/cktszc/cktstztg/201203/t20120329_107930.html退关退运、补办报关单证明提供资料
各出口企业: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关退运
(一)已申报退税的,应提供的资料包括 :
1.企业申请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退运协议(复印件);
5.进口提单(复印件);
6.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外贸企业提供);
7.电子数据(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基础数据采集——单证申报录入——退运补税证明申请表”中录入并设置标志,在“退税正式申报——生成单证申报软盘”中将数据生成到U盘;生产企业在退税申报系统“基础数据采集——免抵退税单证申报录入——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中录入,在“免抵退申报——设置单证申报标志”中设置标志,在“免抵退申报——生成单证申报数据”中将数据生成到U盘),同时提供该报关单的收入退还书号码。
(二)未申报退税的,应提供的资料包括
1.企业申请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退运协议(复印件);
5.进口提单(复印件);
6.电子数据(外贸企业在退税申报系统“基础数据采集——单证申报录入——退运补税证明申请表”中录入并设置标志,在“退税正式申报——生成单证申报软盘”中将数据生成到U盘;生产企业在退税申报系统“基础数据采集——免抵退税单证申报录入——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中录入,在“免抵退申报——设置单证申报标志”中设置标志,在“免抵退申报——生成单证申报数据”中将数据生成到U盘)
二、申请补办报关单证明时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联次未全丢失的,应提供其他联次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无复印件的在电子口岸退税出口退税子系统中打印报关单出内容);
3、出口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出口货物运单或提单复印件。
5、电子数据(外贸企业在退税申报系统“基础数据采集——单证申报录入——其他单证申请表——补报关单申请表”中录入并设置标志,在“退税正式申报——生成单证申报软盘”中将数据生成到U盘;生产企业在退税申报系统“基础数据采集——免抵退税单证申报录入——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申请”中录入,在“免抵退申报——设置单证申报标志”中设置标志,在“免抵退申报——生成单证申报数据”中将数据生成到U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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