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财会退税
标题: 税务总局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打印本页]
作者: 北丐洪七公 时间: 2015-1-14 12:27:00 标题: 税务总局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税务总局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加强取消项目后续监管
发布日期:2015年01月13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涉及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进一步加强取消项目的后续监管工作,确保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落实到位。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了“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和“扣缴税款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此次修订中,税务总局取消了对上述事项的审批,将有关条款中的审核、核准等字样删除,将“核发”修改为“发放”,将“申请”改为“报告”。
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标准的通知》要求,重新规范了纳税人识别号的称谓和赋码规则。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构代码组成。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落实国务院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行政审批项目的规定,修改后的《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用票单位使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不再设置条件限制,明确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作者: 北丐洪七公 时间: 2015-1-14 12:28:44
总局令第36号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http://www.pjckts.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6513&fromuid=2
总局令第37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http://www.pjckts.cn/forum.php?mod=viewthread&tid=6512&fromuid=2
| 欢迎光临 浦江财会退税 (http://www.pjckts.cn/) |
Powered by Discuz! X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