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4年1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删去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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