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重新核定定额自行申报的通知
| 来源: | 日期:2015-01-19 |
尊敬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国税征〔2007〕7号)规定,现行定额执行期于2014年12月31日到期的个体工商户,应在2015年1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核定定额自行申报手续,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经业主签字后,报送国税办税服务大厅。对未按照期限办理定额核定申报的,国税机关将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核定其定额。
《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请登录浦江县国家税务局网站自行下载打印。
浦江县国家税务局网址:http://www.zjtax.gov.cn/pub/pjgs/
咨询电话:0579-88181050、88181525
特此通知!
浦江县国家税务局
二0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 附件1: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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