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和完善绗缝等出口企业外加工的通知 | ||
|
关于规范和完善绗缝等出口企业外加工的通知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有外加工业务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示:
1、必须按照委托加工进行账务处理;
2、加工费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建立和完善仓库帐;
4、所有免抵退税申报企业
欢迎光临 浦江财会退税 (http://www.pjckts.cn/) | Powered by Discuz! X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