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财会退税

标题: 浦江县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打印本页]

作者: 北丐洪七公    时间: 2008-8-5 16:33:05     标题: 浦江县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08-08-04 17:28:21  

浦江县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本单位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不涉密的所有行政许可、办事服务事项、政策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共项目建设、公共财政运作以及其他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更好的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浦江县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本《指南》将定期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单位网站(http://www.pjgs.gov.cn/)上查阅《指南》,也可到本局办税服务大厅或513办公室查询。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由本单位编制的《浦江县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单位的网站上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本单位网上公开的信息为机构职能、政策法规、业务工作、工作情况等,具体网址为:http://www.pjgs.gov.cn/,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本单位还将采用以下辅助形式的公开方式:
    1.通过政策公告栏及时向公众公开最新政策的变化及通知;
    2.通过免费赠送《纳税指南》、《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及其他税收宣传专刊等方式向公众公开最新税收政策、法规。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或变更后,本单位将最晚在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单位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单位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本单位将依法处理。
(二)受理机构
本单位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浦江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受理时间:工作日时间;联系电话:0579-88181050、88181011;
办公地址:浦江县恒昌大道186号
邮政编码:322200

电子邮箱:pjgszw@163.com
(三)提出申请
    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的,应填写并递交《浦江县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本单位网站下载电子版后,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本单位提出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附《浦江县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填写的《浦江县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

(四)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公民申请后,将通过核对有效身份证的方式核对申请人的身份;本单位收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通过查阅内部征管信息资料方式核对申请人的身份。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单位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单位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不予公开项目

本单位将对涉及国家秘密,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依法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免予向社会公开。

具体依法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一)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纳税人以不公开为条件所提供的信息;
(三)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四)机关内部研究讨论、调查处理或审议待定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六)其它不宜公开的信息。
但对前款第(二)项,经第三方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应予以公开。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浦江县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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