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01 ZJSP12-2016-0045
浙财综〔2016〕4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推动积极财政政策加力增效,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暂停征收(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1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暂停征收之前未申报、欠缴、缓缴等应缴未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仍按原政策规定征收。减免政策按照实际征收月份进行落实。
三、暂停征收后,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落实好现行水利建设资金筹集政策,进一步加大统筹力度,切实保障水利工程项目的实施。
四、各地要充分认识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降成本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解读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解读
2016年11月23日,经省政府同意,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浙财综〔2016〕4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通知》有关规定,现对《通知》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全力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推动积极财政政策加力增效,加大我省企业减费降负力度,在赴相关省调研的基础上,我们向省政府提出了关于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政策建议。根据车俊代省长批示精神,于11月2日提交省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制定暂停征收政策的依据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作为一项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我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我省积极向财政部汇报争取,要求下放减免权限,让利于民。经过努力,财政部在《关于浙江省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函〔2012〕4号)中明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具体征收减免办法可由我省自行制定。因此,根据财政部授权,我省有权限制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减免政策。
三、《通知》的主要政策内容
(一)明确了政策执行的时间。自2016年11月1日起暂停征收。
(二)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对象。该政策属于普惠性优惠政策,优惠对象针对我省所有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同时,暂停征收之前未申报、欠缴、缓缴等应缴未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仍按原政策规定征收。减免政策按照实际征收月份进行落实。
(三)明确了停征后的资金保障。暂停征收后,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落实好现行水利建设资金筹集政策,进一步加大统筹力度,切实保障水利工程项目的实施。
四、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税局
解读人:省财政厅 马科奇,电话:87056592;
省地税局 曾平伟,电话:87668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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