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5〕67号
发布日期:
2015-06-25
一、制定背景
“五证合一”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必然要求,是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五证合一”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和社会成本,方便企业准入,提高登记效率。在国务院发文明确简化手续、“多证合一”,年底实现“一照一码”的前提下,我省在试点基础上推行“五证合一”已是大势所趋,同时也是为最终实现“一照一码”的目标积累经验。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一)主要内容。
1.设立“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前期,各地行政服务审批中心基本在工商登记窗口实现了“多证联办”。本次改革是在“多证联办”的基础上,从方便群众办事的角度,对各部门审批发证的职能和流程作进一步的整合,在一个窗口实现“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受理、审核与发放。
2.实行“一表申请”的申报模式。通过此次改革,把原五部门的申报表统一成一张涵盖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人社、统计相关内容的申请表。同时,对五部门申请材料进行归并,相同的只需提交一份,既方便申请人登记时的表格填写与材料准备,又提高行政服务效率、节约行政成本。
3.搭建审批信息共享平台。《通知》要求各地搭建相应的审批信息共享平台,要求平台具有推送申报材料电子信息、交换部门信息、共享企业登记信息、跟踪审批进度、获取五证号码、共享影像档案资料等功能。“五证合一”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对原五部门各自发证(照)的流程进行了整合,办事群众从跑五个审批程序变为只跑一个审批程序,部门之间也无需重复审查,有利于提高登记效率。
4.实现信息数据共享。“五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在受理当事人申请后,通过信息共享平台统一录入申请表所有相关内容,实现工商、质监、国税、地税、人社、统计等各部门数据共享,有利于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5.申领“五证合一”营业执照。“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证》、《统计证》同等的功能和法律效力。如有需要,企业可凭“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分别向质监、税务、人社、统计部门申领相关证照副本。同时为简化手续,《通知》规定“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只加盖营业执照颁发部门的公章。
(二)适用范围。
《通知》的适用对象是我省行政区域内新登记的企业及分支机构,核发加载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和统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已经设立的企业及分支机构所领取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继续有效,可自愿申请换发五证合一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按原登记程序办理。
(三)术语解释。
“多证联办”:是指在政府牵头下,工商部门与质监、税务、公安、统计及人民银行等部门对接,实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章刻制备案、统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办理程序的并联提速。
“三证合一”:是指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为一张营业执照。
“五证合一”:是指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合为一张营业执照。
“一照三码”:是指营业执照上加载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
“一照五码”:是指营业执照上加载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统计登记证号。
“一照一码”:“照”是指工商营业执照,“码”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简称统一代码)。
三、其他补充说明
(一)收费问题。在此之前,五张证照中只有组织机构代码证还收取一定费用。《通知》明确,“五证合一”后,不再收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用。
(二)注销的问题。由于企业注销的需要经过成立清算组、公告、清算债权债务等法定程序,在各部门办理时也有先后的顺序要求,因此《通知》对注销的操作流程作出了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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