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2017年度各税种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28
2017年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纳税期限具体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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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时间如有变动,省局将按照《浙江省国税系统纳税申报期限调整工作规范》(浙国税办发〔2016〕46号)的要求进行调整,并另行通知,发布公告。
请广大纳税人根据申报期限表提前安排好相关工作。
http://www.zjtax.gov.cn/pub/13310820000/03/tzgg/201612/t20161228_7261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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