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2012〕
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
2013〕
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
2012〕
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2012〕
75号)第三条同时废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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