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7-03758 |
发布机构 | |
法规类别 | |
统一编号 | ZJSP13-2017-0021 |
法规文号 | 浙人社发〔2017〕92号 |
发布日期 | 2017-08-07 |
有效性 | 有效 |
法规正文 |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妥善做好2017年新办理企业退休(退职)手续人员(以下简称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企业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4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过渡性调节金问题 (一)为合理衔接新老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按浙政发〔2006〕48号、浙人社发〔2011〕22号等文件规定计发的基础上,继续另加过渡性调节金。 (二)根据浙人社发〔2011〕146号文件规定,过渡性调节金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等因素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过渡性调节金=基准调节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调节系数。 2017年,全省基准调节金确定为480元,调节系数确定为3。 (三)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59号)规定,按“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参保的退休(退职)人员,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乘以缴费系数后确定。 二、关于最低基本养老金问题 (一)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中,凡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发给最低基本养老金。 (二)2017年最低基本养老金计发口径为: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2016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当地2016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如当地2017年最低基本养老金低于2016年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2016年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2016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按当地2016年度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支出总额(不含社区综合补贴)除以2016年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离退休(退职)人数确定。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浙政发〔2006〕48号、浙人社发〔2011〕22号、浙人社发〔2011〕146号等文件规定及本通知精神,加强领导,严肃纪律,平稳做好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切实维护好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切身利益。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8月2日 |
法规名称 |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248503X/2006-00053 | |||
发布机构 | ||||
法规文号 | ||||
发布日期 | 2006-10-18 | |||
法规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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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政府同意,3月9日,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企业退休人员待遇项目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鉴于近年来全省各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和标准不一致,造成相互攀比,引发社会矛盾的实际情况,3月份,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企业退休人员待遇项目的通知》。文件出台的目的是对原来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项目加以规范和衔接。
二、《通知》的主要精神是什么?
答:1.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待遇项目:凡按国家和省规定计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统一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各市、县(市)不得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对象、待遇标准、统筹项目等自行作出规定。从2011年3月1日起,各市、县(市)未按国家和省规定支付的有关待遇和统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并于2011年4月底前将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补贴和社区综合补贴发放到位。
2.基本养老金补贴
为确保待遇项目清理规范后广大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养老待遇的平衡衔接,各市、县(市)可从基金中按每人每年1800元(按月发放,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补贴。
3.社区综合补贴:适当提高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纳入社区管理后的生活待遇,全省统一建立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社区综合补贴制度。社区综合补贴标准按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年人均1800元掌握,用于支付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以及部分群体的有关待遇,所需资金由各市、县(市)财政统筹解决。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4.本通知下发前,已自行出台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统筹外待遇项目或由当地财政列支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项目的市、县(市),均要按上述规定和标准加以规范和衔接。规范后的两项补贴之和不得超过3600元/人年。
5.今后各市、县(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一律不得自行设置或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各类待遇政策。
省政府每年对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政策执行不力,擅自调整待遇,影响基金收支平衡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地区实行问责。
6.清理规范的具体方案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备案。
三、我市贯彻落实《通知》情况怎样?
答:根据省两厅的《通知》精神及周边县(市)的执行情况,4月27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建政办函[2011]88号),并已按《通知》要求报省两厅备案。
我市《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为:
1.按照省定项目和标准执行。将我市现行的节日慰问费、社区生活补贴、清凉饮料费、物价补贴四个项目规范为基本养老金补贴和社区综合补贴二个项目,标准为300元/人月,3600元/人年。
2.按照省定资金列支渠道执行。标准为300元/人月,其中,150元在我市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150元列入我市财政预算。
3.实施时间:按省定时间从3月份开始执行,4月底前已经补发了3、4月份差额,5月份开始按300元/人月发放。
3月份已发放物价补贴90元,社区补贴73元;4月份已发放物价补贴85元,社区补贴73元;根据文件要求,予以补足,3月份为137元/人,4月份为142元/人,合计279元/人,已于4月底补发到位。
四、周边县(市)执行情况如何?
答:临安市、桐庐县政策已出台,与我市执行情况完全一致。
五、我市《实施意见》可不可能改变?
答:我市《实施意见》完全符合省文件精神,在省里未出台新政策之前,不可能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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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4 16:46:26 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作者:未知 浏览1042次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浙人社发〔2011〕146号: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我省自 2006年1月1日起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家和省里要求,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五年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总体平稳有序,较好地保障了广大退休人员晚年生活。鉴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已经结束,为巩固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确保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合理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1月1 日起,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省政府浙政发(2006)48号文件规定执行,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企业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号)精神,新办理企业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在按规定计发的基础上,统一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补贴。基本养老金补贴,作为基本养老金的组成部分,今后统一纳入基本养老金计算口径。
二、为合理衔接新老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继续实行发放过渡性调节金的办法。过渡性调节金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等因素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过渡性调节金=基准调节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调节系数。
公式中基准调节金、调节系数由省里统一公布。
对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59号)规定,按“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参保的退休(退职)人员,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应乘以缴费系数后确定。
2011年,全省基准调节金确定为50元,调节系数确定为1。
例一,某职工2011年4月份退休,退休时缴费年限为29年,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0.9。
该职工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过渡性调节金为:50元+0.9×29×1= 76.1元。
三、2011年新退休人员中,凡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发给最低基本养老金。最低基本养老金计发口径为: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含基本养老金补贴)低于当地2010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当地2010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2010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按当地2010年度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支出总额除以2010年度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离退休(退职)人数后的额度,再加上当地按浙人社发〔2011〕22号文件对统筹项目清理规范后由统筹基金开支的人均增加额(最高不超过月人均150元)确定。
例二,某参保职工,就业期间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4月份退休,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为980元(已含基本养老金补贴150元)。当地2010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1580元,按浙人社发〔2011〕22号文件对统筹项目清理规范后平均增加额为120元。
据此,当地用于计算最低基本养老金的2010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1580元+ 120元= 1700元,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为: 1700×60% = 1020元,因该退休人员计发的基本养老金980元低于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因此可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1020元。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发〔2005〕38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及本通知精神,加强领导,严肃纪律,深入细致地做好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保障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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