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财会退税

标题: XX塑管厂利用虚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案 [打印本页]

作者: 北丐洪七公    时间: 2008-9-11 11:51:35     标题: XX塑管厂利用虚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案

2008-09-10 10:24:17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稽查典型案例】

(一)违法事实
      浦江县国税局年初接到一项稽查任务,由省公安厅、省国税局联合开展的“秋风行动”中涉及的利用伪造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案,涉案企业为浦江县XX塑管厂。涉案发票5份,合计抵扣税款64152.48元,已于不同月份申报抵扣。该5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海关总署的税单数据库查询,无相应的税款入库信息,系伪造发票。
      检查人员调取了检查期内的账簿凭证及报表资料,对该公司取得这5份发票的经过进行了调查、对是否有真实的货物入库、货款支付等情况进行了检查,查明以下税务违法事实:
      其中1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一个钟姓业务员(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来电联系,货物比市场价低400-500元/吨,送货上门,现金支付,发票由驾驶员随货带来,运输费由销售方支付。另四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一个柳姓业务员(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的业务,送货,现金结算,发票由驾驶员随货带来,附带货单、空白合同,运输费由销售方支付。
      为查明现金支付的真实性,经对借条中的借款用于“支付货款”进行调查,查明一部分用于支付货款,但也存在以下问题:2007年3月28日企业付款9600元,与发票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货款数额96000元不符;2007年6月27日付款155200元,收款收据中收款单位为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单位为上海XX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付款单位与实际供货单位不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列明数量4吨,完税价格4444.44元,完税单价仅1111.11元/吨,而企业同期进价及市场格均为10000元/吨以上,数量与金额不符。
(二)处理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第63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第2款、国税发[1996]32号《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第2条之规定,追缴已抵扣的增值税64152.48元,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50%的罚款计32076.24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第1款之规定,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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