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5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现将2008年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端午节、中秋节、“十一”节假日申报限缴期限明确如下:
一、元旦, 2008年1月份各税(费)种的法定申报限缴期限统一延长至2008年1月14日止(企业所得税延长至18日);
二、春节,2008年2月份各税(费)种的法定申报限缴期限统一延长至2008年2月19日止;
三、清明节,2008年4月份各税(费)种的法定申报限缴期限统一延长至2008年4月14日止(企业所得税延长至4月18日);
四、“五一”劳动节,2008年5月份各税(费)种的法定申报限缴期限统一延长至2008年5月13日止;
五、端午节,2008年6月份各税(费)种的法定申报限缴期限统一延长至2008年6月13日止;
六、中秋节,2008年9月份法定申报限缴期限不变;
七、“十一”国庆节, 2008年10月份各税(费)种的法定申报限缴期限统一延长至2008年10月17日止(企业所得税延长至22日)。
请各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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