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财会退税
标题:
每月一提醒[2007-12]
[打印本页]
作者:
北丐洪七公
时间:
2007-12-12 10:30:10
标题:
每月一提醒[2007-12]
每月一提醒[2007-12]
[日期:2007-12-12]
来源:
作者:
[字体:
大
中
小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出口企业应按照发票使用规定领购、保管、开具、缴销《出口货物销售统一发票》,有关规定如下:
一、
出口企业应在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后、货物报关出口之前向国税办税服务厅领购《出口货物销售统一发票》;
二、
出口企业应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有关规定及时开具《出口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坚决杜绝商品已出口而不及时开票的行为;
三、
严禁将《出口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日期提前至领购日期之前,企业如果擅自将开票日期提前至发票发售日期前开票,发票发售系统将自动锁定,下次领购时将无法顺利换票;
四、
《出口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必须在企业批准设立的经营所在地开具;
五、
出口企业应加强《出口货物销售统一发票》的日常管理,应有专人负责《出口货物销售统一发票》的领购、保管和使用。
特此提醒
管理三科
2007-12-12
作者:
微笑
时间:
2007-12-12 10:46:41
已经经历过一次了.真郁闷.
作者:
北丐洪七公
时间:
2007-12-12 10:49:24
楼上,你真不厚道啊!这也不来这里说一下的啊???:lol :lol
作者:
北丐洪七公
时间:
2007-12-12 11:01:09
针对这一新的提醒:
因为这个是国税的发票购买系统已经升级了,而且已经有人碰到过这样的情况了!
第一点:以后新办的企业一定要在出口之前全部办理好所有出口退税的认定、外销发票的购买手续!否则就有点麻烦的了!
第三点:就是以后只要出口了,当天就把发票开掉,然后再有信息了,如果是错误的,那就在后面的发票上,详细注明是作废哪张发票的!
作者:
北丐洪七公
时间:
2007-12-13 10:59:47
为了更好的配合国税,根据以上提醒的内容,建议:
各位同行,在当月的外销发票开具、并缴销后,如果发现其中一张发票有错误,要重开的话,最好是
先开一张一模一样的红冲发票
,然后再开具一张
正确的蓝字发票
,并分别在红字发票和蓝字发票上注明红冲和订正原哪张发票、原开票日期,而红字发票和蓝字发票的开具日期应该是
后面开具的日期
,而不是原来的日期。
[
本帖最后由 北丐洪七公 于 2007-12-14 09:38 编辑
]
作者:
北丐洪七公
时间:
2007-12-14 09:41:15
再提醒一点:
从下月开始,缴销外销发票时要提供发票了,而不只上三份清单了!
所以提醒各位:缴销时不要忘记带上发票的存根联,如果有作废的话,六联要全部带上的!
欢迎光临 浦江财会退税 (http://www.pjckts.cn/)
Powered by Discuz! 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