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时性下浮市区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实施意见 |
金市劳〔2008〕23号 市区各企业单位: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25号)规定,现就临时性下浮市区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临时性适当下浮范围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单位统筹缴纳部分。其中基本养老保险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统筹缴费部分,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额以外的缴费部分(即12%部分);基本医疗保险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统筹缴费部分,城镇个体劳动者统筹缴费部分;失业保险为企业单位缴费部分,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工缴费部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为参加职工工伤保险、女职工生育保险的企业单位统筹缴费部分。 二、实施对象:列入“企业单位”的对象为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具体包括: 1、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2、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3、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4、参加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在金企业; 三、实施标准:今明两年每年对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实行临时性适当下浮,标准相当于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缴费统筹部分各1个月的额度。根据省政府统一布署,2008年减征额在12月一个月内集中操作。市区减征所属期为2008年11月份申报、核定的应缴费款,视同为2008年全年下浮缴费比例的减征额度。正常应缴费款不包括产生在11月份征缴额中补申报、补收补退的部分。2009年集中减征时间根据省政府统一安排确定。 四、操作方法: 1、五费合征企业12月份(所属期为2008年度11月份)各项社会保险费仍按原规定程序和方法按时申报,由地税部门统一办理减征手续;其他参保对象由社保机构将扣除减征额后的缴费额发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据以征收。 2、已全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的代理人员减征费用,在下年度缴费时予以抵扣。2008年11月份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身份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且由本人在市社保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12%予以退回。 3、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等仍按原办法核定。其中社保机构核定12月份征收额中包含补收补退额采取只产生12月份征收额的办法处理,即所属期为2008年11月份产生的正常应缴额,补收补退部分延迟一个月产生、征收。 4、2008年下浮缴费比例的减征额度仅在所属期11月份发生时效,逾期办理不享受,补缴不享受,协议缴费人员不享受。 5、按事业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性质单位人员不予减征。 6、按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在2008年12月1日—31日办理申报缴纳手续的,工伤保险费减征一个月。一个月的减征额度计算公式为:按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合总造价计算的工伤保险费除以合同施工期。 7、集中减征月份参保人员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以及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等不受影响。 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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