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浦江财会退税

 找回密码
 领证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624|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浦江县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预警管理办法 [复制链接]

Rank: 9

注册时间
2007-10-27
帖子
10905
UID
2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5-7 08:40:58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浦江县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预警管理办法 2010-04-20 09:20:29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16  文字大小:【】【】【

浦国税发〔2010〕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常管理,减少国家税款流失,堵塞税收管理漏洞,不断提高增值税管理的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浦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浦江县境内一般纳税人日常增值税的预警管理,包括暂认定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内。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预警管理工作由政策法规科牵头,信息中心配合,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基础资料的收集及日常评估管理,纳税服务科负责基础资料的录入工作。

第四条 政策法规科应确定专人从事增值税收入分析工作。信息中心、纳税服务科、收入核算科应配合政策法规科完成相关数据的提取工作。
第五条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预警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行业低税负预警和连续3个月零申报企业情况。增值税日常监控管理按浦国税政[2008]4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预警选案方法:政策法规科应在季度申报期后10日内将一般纳税人税负按所分行业进行统计,并生成以下统计分析表:
(一)《一般纳税人低税负(季度)企业名单》(表一);
(二)《连续3个月零销售申报一般纳税人名单》(表二);
上述分析资料表(一)和表(二),政策法规科对低于同期行业平均税负率的相关情况进行分析,按税负异常偏离值的高低及零申报疑点大小排列后提交分管领导审核,从中选择40户增值税税负偏离值较大的企业和10户连续3个月零销售申报一般纳税人,汇总成《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预警企业名单》(表三),以电子表格形式传送税源管理单位进行评估(或者可以选择各个行业中税负倒数的企业进行评估的方法,具体可以由县局领导审定)。
税负异常偏离值=(预警税负-实际税负)/预警税负。
零申报疑点大小通过与企业进项税额比对等情况分析而得。
第七条 对同时一个年度内在《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预警企业名单》中出现二次的,税源管理部门要重点评估。对同时一个年度内,在《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预警企业名单》中连续出现三次及三次以上的企业必须交税源管理一科评估检查。检查可采取案头审核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办法,并采集相关信息。评估中发现偷税嫌疑的移送稽查局查处。
第八条
税源管理部门日常评估工作主要围绕以下方面开展:

(一)加强与供电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取得供用电等相关信息。
(二)主要生产设备数量、金额及其生产能力。
(三)原料及主要辅助材料出入库数量、单价、金额。
(四)产成品出入库数量、单价、金额。
(五)生产工人数量、发放工资额。
(六)经营用房、场地数量,经营人数及其发放工资总额,库存商品数量、单价、金额等。
(七)会计帐簿、凭证上反映的生产经营和申报纳税情况及其资金往来情况。包括应税收入、税前扣除、进项抵扣、往来款项、计税依据、应纳税款、税款申报缴纳、存货等情况。
(八)各类发票的领购、填开、使用、取得、保管等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或疑点。
(九)企业进项税额中外购固定资产及留抵税金余额增减变动情况。
第九条
检查人员应如实填写《浦江县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情况评估鉴定表》表(四),交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办税人员核对、签具意见并加盖企业公章。一份管理员留存,一份交纳税服务部门作为企业征收税款依据,一份交政策法规科备查。

第十条
检查人员根据实地核查取得的数据发现的问题,通过分析测算,对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能力、销售收入、应纳税款等做出测算评价,然后与企业帐面、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及存货实际库存的情况进行比较,从而判断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测算评价时,可采用以下方法:

(一)生产经营能力测算评估法。
当期销售收入=[(单台生产设备日产量×生产天数)×设备数量+期初库存数量-期末库存数量]×单位销售价格。
(二)投入产出测算评估法。
当期销售收入=[当期主要原材料或必要辅料投入量÷单位产品耗用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期初库存产品数量)]×单位产品销售价格。
(三)用电量测算评估法。
当期销售收入=[当期电力耗用量÷单位产品耗电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期初库存产品数量)]×单位产品销售价格。
(四)人工测算评估法。
当期销售收入= [耗用工时×单位工时产量+(期末库存产品数量-期初库存产品数量)]×单位产品销售价格。
(五)存货盘点法。
通过盘点,确定企业实际的存货数量、单价和金额。
(六)下脚料测算评估法
通过入库的下脚料数量,测算生产的产品数,或通过生产的产品产量,测算产生的下脚料数量。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准确、合理地进行测算评估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测算评估,如按包装物耗用量测算产成品数量等。
检查人员应将测算评价意见填入《浦江县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情况评估鉴定表》内,报管理部门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
《浦江县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情况评估鉴定表》作为税务机关内部资料存档保管,不发企业,也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第十二条
通过日常检查发现的一般性不缴、少缴税款问题,无需立案查处的,税源管理部门应督促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

税源管理部门对不按规定补交税款的企业,经分管领导审批按规定程序移送纳税评估科进行专项评估。对发现涉税违法行为,达到稽查立案标准的,应按规定程序移送稽查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对税源管理部门移交处理的案件,纳税评估科及稽查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当月向税源管理部门及政策法规科反馈。

第十四条
税源管理部门在增值税预警管理开展实地核查时应指派二人以上。

第十五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在收到《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预警企业名单》后,统筹安排,分工负责,将评估检查结果在一个季度内通过《一般纳税人评估检查情况汇总表》表(五)连同《浦江县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情况评估鉴定表》表(四)反馈给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季后将各单位工作完成情况及时在信息公告栏公布。
第十六条 政策法规科专人负责对税源管理部门反馈的结果进行复审,对发现的问题在汇总整理,向分管领导汇报后及时与税源管理部门沟通。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工作内容列入科室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浦江县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分享到: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浦江会计群新浪微博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领证

Archiver|浦江财会出口退税     

GMT+8, 2024-11-1 08:18 , Processed in 0.057687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