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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
部分个体工商户(名单见附件,下称当事人)未在2011年5月31日验照截止日前参加2010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经本局发布催验公告,仍未参加验照,属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验照手续的行为,违反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浦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公告在本局机关公告栏、《今日浦江》发布。
浦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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