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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年度检验公告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凡2011年12月31日前设立登记的内资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参加2011年度企业年检。至2012年6月30日年检截止日止,尚有部分企业未向本局提交年检材料,已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现责令上述企业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局提交年检材料,参加年检。 本公告内容同时在本局机关公告栏(浦江县恒昌大道188号浦江县工商局一楼大厅)、《今日浦江》发布。 浦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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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已于2012年7月2日发布了《内资企业年度检验公告》,责令未按规定接受年检的企业应于今年7月31日前向本局接受年检。至今,仍有少数企业未接受年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再次发布公告。仍未接受年检的企业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指定工商所接受年检,并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仅在网上申报过年检资料的企业,亦应及时到指定工商所办理复核手续)。逾期仍未接受年检的,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本公告内容同时在本局机关公告栏(浦江县恒昌大道188号浦江县工商局一楼大厅)、《今日浦江》(2012年8月1日)上发布。 浦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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