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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验照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
截至本公告刊登之日,我县尚有部分在2011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仍未参加今年验照(即2011年度验照,下同)。上述个体工商户已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现责令上述未参加今年验照的个体工商户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辖区工商所参加个体工商户验照或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验照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本局将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本公告内容同时在本局机关公告栏(浦江县恒昌大道188号浦江县工商局一楼大厅)、《今日浦江》发布。 浦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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