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浦江财会退税

 找回密码
 领证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92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总局公告] 总局公告2011年第49号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 [复制链接]

Rank: 9

注册时间
2007-10-27
帖子
10856
UID
2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9-19 13:25: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tr]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9号

成文日期:2011-9-14
字体:【】【】【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第三条中“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规定废止。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未认证或未稽核比对如何处理问题,另行公告。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打印】 【关闭
分享到: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浦江会计群新浪微博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领证

Archiver|浦江财会出口退税     

GMT+8, 2024-6-16 10:05 , Processed in 0.049728 second(s), 1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