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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9月1日起全国停征个体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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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2 16:53: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http://news.QQ.com  2008年08月22日16:18   财政部网站    我要评论(914)
7月份中国税收收入逾5323亿元 同比增13.8%
今年中央财政投放35.1亿扶持中小企业
行政事业性收费应逐步走向终结
近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征收的,主要用于建设集贸市场,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费开支,至今已征收了20多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发生了转变,主要是维护经济秩序和进行市场监管,不再直接参与市场建设。
停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利于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实现市场经营主体公平竞争,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促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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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 19:14:10 |只看该作者
提前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将退还  
2008年09月01日 15:57:53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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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9月1日电(记者 张晓松)经国务院批准,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从1日起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记者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了解到,如果一些个体户预交了管理费,可以得到退还。

    工商总局日前专门向各地工商局发出通知,要求自
2008年9月1日开始,一律停止征收“两费”。同时,对超过规定时限已经提前征收的“两费”,要积极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认真负责地协调退库事宜,坚决把多收的款项退还。

    为防止出现变相收费的情况,工商总局要求各地及时将停止征收“两费”的规定向社会进行通告,设立举报电话、投诉箱等,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工商总局表示,将严禁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以任何名目和理由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两费”,严禁借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之机搭车违反规定收取其他费用,决查处违反规定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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