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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解析
文章来源:南通地税 文章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7-02-06 字体: [大 中 小]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工作即将拉开帷幕。其中年度内发生的财产损失是否能够得到税前扣除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既得利益。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5号)(以下简称185号文件)就此方面的具体操作事宜又进一步作出了明确和规范。
一、八种性质的财产损失可以得到税前扣除
税前可以扣除的实际发生损失的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
这里面包括两层含义。即,所谓可以实行税前扣除的财产必须首先符合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上的财产的概念;其次必须是与应纳税所得密切相关的资产。不与应纳税所得想联系或不导致应纳税所得增减变化的资产不属于税前扣除的范围。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在其第三条对可以实行所得税前扣除的财产进行了不同的分类。第一、按财产的性质分为:1、货币资金损失;2、坏账损失;3、存货损失;4、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5、固定资产损失;6、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7、无形资产损失;8、其他资产损失;第二、按申报扣除程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两类;第三、按损失原因分为:1、正常损失(包括正常转让、报废、清理等);2、非正常损失(包括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因人为管理责任毁损、被盗造成损失,政策因素造成损失等);3、发生改组等评估损失;4、永久实质性损害。
二、三类证据是资产损失得以签证的基础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这里所指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三大类。
对于这三类证据《办法》分别解释或规范为: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下列8种: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5、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6、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7、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8、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二)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
(三)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申明,主要包括7种:1、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2、资产盘点表;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6、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要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税收法律责任的申明。
也就是说,企业在向税务师事务所申请财产损失签证时,必须事先组织、收集好与财产损失相关的上述具体证据。受托办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在办理时,应当汇集税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涉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接受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具有检查、审核和认定。??
三、不同财产损失还需提供不同的具体证据或依据
《办法》按照按财产的性质分类依次对不同种类的财产损失所应提供的证据或依据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在此基础上,185号文件又进一步作出了补充规定。现分别介绍如下:
(一)货币资金损失:
《办法》第十九条: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损失。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
1、现鸨9苋巳啡系南纸鹋痰惚恚ò?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受托办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将上述相关证据收集齐全后,连同涉税鉴证证明一并提交税务机关确认。
(二)坏账损失:
企业在申请坏账损失的签证时,所申请的坏帐损失首先必须符合《办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条件。即: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2、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3、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4、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其次,必须分别情况提供下列相应的证据: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2、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3、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4、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5、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6、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7、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作为受托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对其中的符合《办法》第二十条申请税前扣除条件的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坏账损失尚未清算的,应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涉税鉴证证明。同时连同上述所列明相关证据送交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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