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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县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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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2 10:16: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调整我县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8-12-11 14:14:09

  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买证明由县房管处出具。


农村集体土地性质权属的房地产转移,对占地面积(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面积为准)100平方米(含)以下的普通住房,按1%征收契税,首次购买证明由县国土局出具。其它仍按《关于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地产权属移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浦财农〔2008〕18号)规定执行。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
三、对个人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 年11月1日起实施。






浦江县财政局
浦江县地税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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