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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如何办理企业货物贸易项下的结汇业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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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4 11:54: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8-07-04 来源:通商汇   银行应按以下要求办理企业货物贸易项下的结汇业务
  (一)对于出口日期在2008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出口结汇,银行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核企业提供的出口报关单后可直接为企业办理结汇。其中对于“来料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报关单应参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规定结汇比例和计算方法逐笔控制其可结汇金额,并在其可结汇金额内办理结汇。
  (二)对于出口日期在2008年7月1日后的出口结汇以及其他货物贸易项下的结汇,银行应审核企业提交的货物贸易结汇情况书面说明,使用银行和企业的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在核查系统中查询企业当前出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或预收货款对应的可结汇金额,并按以下要求进行联网核查:
  1、对于各种贸易类别的结汇,银行应在企业相应贸易类别可结汇金额内为其办理结汇,并在核查系统中核减相应的可结汇金额。其中,对于企业“来料加工贸易”实际结汇比例高于规定结汇比例的,银行审核企业提供的材料后,应对相应的逐笔出口报关单在核查系统中记录其出口合同号和实际收汇比例(核查系统据此计算企业超规定比例的可结汇金额)。
  2、对于“预收货款”的结汇,银行应在“预收货款”的可结汇金额和有效期内为其办理结汇,并在核查系统中录入“预收货款”预计出口的贸易方式,以及核减相应的可结汇金额。
  3、对于“转口贸易”项下的结汇,银行审核企业提供的材料后,对属于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外汇收入的,可按其收汇额结汇;对属于先收后支转口贸易外汇收入的,在办理对外支付前不得结汇,完成对外支付后,可按其差额结汇。办理结汇手续时,银行应在核查系统中记录对应的涉外收入和支出的申报号,以及收付汇金额和结汇金额。
  4、对于未达到海关规定申报金额的邮寄出口等“无货物报关”的结汇,银行审核企业提供的材料后,可按实际收汇额结汇。办理结汇手续时,银行应在核查系统中记录对应的涉外收入申报号和结汇金额。
  (三)银行办理上述结汇业务后,应在其审核的相应单证正本上签注已结汇的情况和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并留存加盖企业公章的出口报关单复印件或货物贸易结汇情况书面说明及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单证复印件。银行留存的相关单证应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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