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浦江县医疗保障局 文件 浦人社〔2019〕46号
关于调整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有关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8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4号)和《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8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金人社发〔2019〕35号)文件规定,2018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6432元,全市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年平均工资为59838元,结合浦江县2018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情况,现将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社会基本保险缴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 全县各类企业(含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月最低缴费基数为3330元,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合计缴费比例为22%,计最低缴费金额732.60元。其中单位统筹缴费比例为14%,计466.20元,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计266.40元;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的月最低缴费基数为3330元,缴费比例18%,计599.40元,
二、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一)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职工(包括退休、退职人员)以上一年度本人实际发放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二)企业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非编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6600元,下限为3330元。 (三)2019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月缴费基数按3990元(全市平均工资的80%确定),缴费比例为9%,月缴纳额不低于359.10元。
三、失业保险 全县各类企业的失业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为3330元,单位和个人合计缴费比例为1%计33.30元。其中单位统筹缴费比例为0.5%,计16.65元,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0.5%,计16.65元。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为5540元,单位和个人合计缴费比例为1%计55.40元。其中单位统筹缴费比例为0.5%,计27.70元,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0.5%,计27.70元。
四、工伤保险 全县各类企业的工伤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为3330元,缴费比例按我县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政策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为5540元,缴费比例按我县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政策执行。 以上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浦江县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28日
抄送:俞佩芬县长,县府办,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局。
![](file:///D:/Temp/msohtmlclip1/01/clip_image002.gif) 浦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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