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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问题解答(第二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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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9 08:45: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问题解答(第二期)


  新闻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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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设企业如何办理预收货款结汇?
    答:总局于2008年7月23日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过渡期部分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或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20号),允许新设外贸企业向当地外汇局申请办理预收货款结汇,具体要求是:7月14日后发生的预收货款,企业可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确认,并提交书面申请、已签订的出口合同及其他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收到企业书面申请时,应首先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中查验该企业的基本信息(若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中无该企业的基本信息,应要求企业按有关规定在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开户,并填报基本信息)。其次,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及时审核其贸易的真实性,在此基础上向符合审核要求的企业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可凭核准件到银行办理预收货款资金结汇和划转手续。
    二、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超比例办理预收货款收结汇的,能否向外汇局提出申请?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过渡期部分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或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20号),对于已开办外贸业务的企业,如需超出规定比例办理预收货款结汇或资金划转的,企业应向外汇局申请预收货款提款登记确认,并提交书面申请、企业前12个月出口和收结汇(含预收货款收结汇)情况、已签订的出口合同及其他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在审核贸易真实性的基础上,向符合审核要求的企业出具《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可凭核准件到银行办理预收货款资金结汇或划转手续。
     三、企业向外汇局提出超规定比例预收货款结汇申请时,如何证明其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答:预收货款的真实性最终要看与预收货款相关的货物是否可能在将来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实际报关出口。在提出超规定比例办理预收货款结汇申请时,企业至少应当向外汇局说明以下情况:(一)该企业过去一年的境外收汇和实际出货情况,以证明该企业有良好的合同履约记录和履约能力。(二)该企业未来一段时期的出口合同签约、期限情况。(三)该企业的生产、采购或经营能力与其签定的合同规模相适应。(四)该企业是否属于船舶、大型成套设备、新兴鼓励行业或政府重点扶持企业等。外汇局将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决定该企业超规定比例办理预收货款结汇的规模。
    企业应当主动适应当前的预收货款结汇管理政策,严格控制自身的预收货款规模,审慎提出结汇申请。
    四、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初始值为0或很小的企业,近期能否办理预收货款的结汇?
    答:为了解决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初始值为0或很小的企业在过渡期内的结汇困难问题,总局从近期开始每天向电子口岸核查系统传送企业前一天在贸易外债登记系统实际登记的预收货款累计发生额,作为该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的调增额度。但是,在过渡期内,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初始值与每天调增额度之和,不得超过该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的10%。因此,企业只要及时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和提款登记,就可以在上述额度内办理预收货款划转和结汇。
总局同时向外汇局各分局发送企业预收货款登记确认清单,企业对预收货款可收汇额有疑问时,可向当地分局查询。
    五、从网上服务平台进行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时,实际签订的出口合同编号多于系统要求输入的14位编号,该怎么办?
    答:企业可以摘取出口合同编号中的一部分输入,摘取输入的合同编号易于企业识别即可。
    六、企业收到的预收货款被银行扣除了手续费,则提款登记时是以未扣除手续费的预收货款,还是以扣除手续费后的预收货款作为提款登记金额?
    答:以未扣除手续费的预收货款金额作为提款登记金额。
    七、出口合同约定以人民币计价,而实际结算货币为美元,企业进行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时,该选择哪种货币?
    答:选择美元。
    八、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的“......超过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出口时间30天(含)的,应书面说明预收货款未注销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外汇局存档备查。......”,以及第七条规定的“......企业超过预收货款项下登记的货物出口时间90天(含),仍然没有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并根据外债管理规定被认定为违规对外借款的,由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责令预收货款原路退回,并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预收货款注销登记手续......”,企业预收货款最长期限是否最多不得超过90天?
    答:不是。上述第三条款和第七条款相关要求是指企业在网上服务平台登记了某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出口的预计时间,只有超过该预计时间30天及以上仍未出口的,企业须携相关材料向外汇局书面说明货物未出口及登记的预收货款未被注销的原因;只有超过该预计时间90天及以上未出口的,没有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并根据外债管理规定被认定为违规对外借款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企业预计的预收货款货物出口时间,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特点和生产计划确定,因此上述条文中30天、90天的时限要求并非指企业预收货款的最长期限。
    九、7月14日至10月1日间,货物贸易项下延期付款采用何种管理方式?
    答:10月1日前,货物贸易项下延期付款仍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十、企业易货贸易项下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是否需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进行登记?
    答:如果企业易货贸易项下不发生资金收付行为,则发生的货物贸易债务可以不登记;若企业易货贸易项下预收现汇资金或延期支付现汇资金,则应该按照汇发[2008]30号文的要求办理预收货款登记和延期付款登记手续。
    十一、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是否需要办理预收货款登记?
    答: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保税或非保税货物出口项下预收货款,应办理预收货款登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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