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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补充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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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8 12:42: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8-04-08 09:03:53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以下简称《通知》)已翻印给各地,为确保2008年度预缴工作顺利开展,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内容适用于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界定
1、按季申报企业是指四月份的季度预缴申报。
2、按月申报企业是指二月份的月度预缴申报
三、企业平均从业人员人数的计算采取加权平均方式,即企业上年平均从业人员人数=∑(各月从业人员人数)/12。
四、“企业上年应纳税所得额”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判定
1、企业当年首次预缴申报时,上年度汇算清缴已结束的,“上年应纳税所得额”以年度申报表中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判定标准。
2、企业当年首次预缴申报时,上年度汇算清缴尚未结束的,“上年应纳税所得额”以上年四季度或十二月份预缴申报时(在2008年1月申报)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判定标准。




浙江省国税局所得税处


2008/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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