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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先缴个人所得税再办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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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31 13:53: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个人股权转让:先缴个人所得税再办理
2009-8-28 16:05:03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在文件中明确,个人股权转让完成交易以后,负有纳税义务的转让方或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并取得完税证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文件还明确,股权转让交易各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没有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就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负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文件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主动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协作,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进一步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流程,建立完整的管理链条和内部的控管机制;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低且玩正当理由的,可参照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直属分局
朱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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