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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地税政〔2009〕17号关于做好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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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0 12:41: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做好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2009-3-20 8:34:35



浦地税政〔2009〕17号




各科室、局(分局)、信息中心:
为了做好二OO八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省局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现对二OO八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布置如下: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体要求
2008年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第一年,县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要求,高度重视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由一位局领导负责抓此项工作,并将责任落实到有关科室和人员,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同时以所得税汇算清缴为契机,结合各项税费的年度结算工作,对纳税人2008年度应缴、已缴地方税费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范围
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是各类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所得税纳税人。具体包括:(一)查账征收或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二)查账征收或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体工商户(含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企、事业单位的个人)。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的所得税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汇算清缴企业上报资料的时间要求
(一)尚未办理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备案手续的纳税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64号)要求,在2009年3月3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报批、备案手续,逾期上报,地税机关不再受理。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
要求2008年度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在2009年5月31日前,向直属分局报送《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等资料,根据直属分局的备案审核结果,进行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申报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1)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2009年5月31日前依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自行对2008年度的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和年终应补(退)税款,向直属分局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企业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2)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2009年5月31日前,自行对2008年度的收入总额等进行结算,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和年终应补(退)税款,填写《年度地方税自查汇总申报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2、查账征收或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体工商户(含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企、事业单位的个人),必须在2009年3月31日前向直属分局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报《年度地方税自查申报表》等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四)所有电子申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008年度需报送主管地税机关的资料,将资料装订成册,在2009年5月31日前报送直属分局。
(五)所有纳税人在2009年5月31日前应对2008年度应缴纳的地方税进行结算,并报送《年度地方税自查汇总申报表》。
四、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纳税人是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代理申报。接受委托代理纳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三)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县局要认真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专项稽查等后续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日常征管漏洞,查处和打击企业所得税违法犯罪行为,为新税法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二OO九年三月十九日    


(此件公开)
主题词:所得税 汇算清缴   通知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                  2009年3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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