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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方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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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4 16:48: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税收优惠政策方面
2010-03-03 08:51:09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3  文字大小:【】【】【

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简易征收:

1、财税[2008]170号文: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此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财税【2009】第009号文: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无变化)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二、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1、财税[2000]25号文: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嵌入式软件

财税【2008】第09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恢复嵌入式软件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从2005年11月28日起追溯执行。条件是企业必须能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予退税。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核算公式:即征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

三、资源综合利用

财税[2008]156号:

156号文是对原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政策财税字【1995】44号、财税【2001】97号、财税【2001】198号、财税【2004】025号文的补充及调整。

(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1、再生水。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3、翻新轮胎。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4、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5、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旧政策: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四)、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五)、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六)、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四、再生资源利用

财税[2008]157号:

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整。20091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200911日起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相关退税业务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政策税转型政策
 一)、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自200911日起,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但不包括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纳入抵扣范围。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1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1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这里所称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自20091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二)、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原来的工业6%、商业4%统一降低至3%。
  三)、降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纳税申报期限适当延长。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调整为每月的1日-15日,小规模纳税人最长可以一季度申报一次,方便了纳税人纳税申报。
五)、将金属矿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率从13%恢复到17%。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六)、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根据修订后的《条例》及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自20091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指小汽车和摩托车)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福利企业
财税[2009]70号

符合条件经批准成立的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从2008年1月1日起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高新技术企业
国税函[2009]203号

1、经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2、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相关规定,在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政策。
三、“三新”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第九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第一百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应当是企业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的设备;企业购置上述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执行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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