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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无纸化核销的政策解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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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4 08:59: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现在看来是外汇管理局还没有实行无纸化核销,因为在国税的无纸化核销里提到的自动核销在我们浦江还没有实行,而在《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里提到:


第六章 出口单位核销报告

    第三十六条 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规定的核销凭证集中或逐笔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实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无须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
    外汇局可以根据本地区出口收汇核销业务量以及出口单位的具体情况,实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制度,或者实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电子化管理。

第八章 出口收汇自动核销



   
第五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出口单位,外汇局按年度核定其自动核销资格
:  

   
(一) 国际收支申报率为
100%;  

   
(二) 上年度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  

   
(三) 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  

   
(四) 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二条 外汇局在审核出口单位自动核销资格时,应当填制《出口收汇自动核销资格审核表》(附件1),并逐级上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后,外汇局应当及时向出口单位发出《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附件2)。


   
出口单位必须在《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的回执上签章确认,承诺履行规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责任后,外汇局方可对其实行自动核销管理。


   
第五十三条 外汇局各分局应当及时将实行自动核销管理的出口单位(以下简称自动核销单位)名单对外公布,并抄送当地商务、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


       所以,我们浦江在网上核销申报系统里报送了数据之后,还是要拿纸质单证去外汇管理局审核、盖章的!但是可以不用拿纸质核销单去办理退税,而是电子数据直接由外汇管理局传到国税局系统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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