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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人社] 浦人劳社保〔2010〕74号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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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4 16:08: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浦人劳社保〔2010〕74号


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有关参保单位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浦江县200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情况,现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标准通知如下:
1、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最低缴费工资为1850元。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合计缴费比例为26%计481元,其中单位统筹缴费比例为18%计333元,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计148元;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合计缴费比例为3%计55.5元,其中单位统筹缴费比例为2%计37元,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计18.5元。
2、全县各类企业、农村个体参保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月最低缴费工资为1380元,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合计缴费比例为22%计303.6元,其中单位统筹缴费比例为14%计193.2元,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计110.4元;失业保险单位(各类企业、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计缴费比例为3%计41.4元,其中单位统筹缴纳2%计27.6元,职工个人缴纳1%计13.8元(农村户口职工个人不缴纳)。
3、城镇自谋职业人员(含改制自谋职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月最低缴费工资为1480元,缴费比例18%。即月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266.40元。
4、职工工伤保险最低缴费工资依照当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确定。
5、职工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工资依照当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确定,缴费比例暂保持0.3%调整恢复为0.5%,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6、各类人员补缴历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统一按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缴费比例按补缴时各类人员的缴费比例执行。[A1]
以上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A1]2009年省平2748027480/122290
农村个体缴费比例22%
城镇个体缴费比例18%
农村个体补缴金额2290*22%503.80
城镇个体补缴金额2290*18%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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