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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地税政〔2011〕4号关于做好二○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 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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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31 14:56: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做好二○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 知
2011-1-30 13:55:46

  

浦地税政〔2011〕4号

关于做好二○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 知

各涉税科室、局(分局)、中心:
为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省局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二O一O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二O一O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是所得税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具体包括:
(一)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或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组织,具体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体工商户(含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企事业单位的个人)。
二、汇算清缴纳税人申报资料及时间
(一)审批类、备案类企业所得税减免上报资料及时间
按照《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地税函〔2009〕347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浦地税政〔2010〕6号)等文件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对审批类事项受理时间为2011年2月15日前备案类事项受理时间为2011年3月30日前,逾期上报,办税服务厅不再受理。
(二)所得税网上申报及资料报送时间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1)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2011年5月31日前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自行对2010年度的会计利润总额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和年终应补(退)税款,在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中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2)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2011年5月31日前,自行对2010年度的收入总额等进行结算,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和年终应补(退)税款,在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中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纳税申报表》等表格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2、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1)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体工商户(含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企事业单位的个人),必须在2011年3月31日前,在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中填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附表,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个人所得税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必须在2011年2月15日前在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中填写《年终结算通用申报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3、所有纳税人申报的地方税按《关于做好二○一○年度社会保险费及其它规(税)费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浦地税规201070号)有关规定,在2011年2月15日前通过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中填写《年终结算通用申报表》。

三、网上申报情况的审核

直属分局在TF2006系统(查询报表—决策支持—一户式查询—征收情况—专用申报表查询)中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情况,如发现企业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进行补充。同时,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四、汇算清缴工作需明确的问题
(一)纳税人是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代理申报。接受委托代理纳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三)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县局要组织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等后续管理工作,重点加强对应纳税所得额低于预警利润额、变动数额较大的纳税人的评估和稽查,促使纳税人不断提高汇算清缴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题词:所得税 汇算清缴 通知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1年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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