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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近日起施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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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0:34: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近日起施行
2011-3-29 13:57:33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布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该细则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该细则共包括38条内容,主要有: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核算中心(周 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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