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剩下一个月时间里,出口企业需抓紧对2017年度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信息开展大清查,以免错失出口退(免)税申报时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一、4月15日前--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
二、4月18日前--出口退(免)税申报:
2017年出口的货物单证资料信息齐全的,需在今年4月18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三、4月18日前--无电子信息备案:
出口报关单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退(免)凭证无电子信息的,应在4月1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
2、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
四、4月18日前—延期申报: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4月18日前—收汇期限:
清查2017年出口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以及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的收汇情况,是否存在出口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截止日4月18日前收汇的情形。如果存在这些问题,那么应查明是否符合视同收汇条件,是否能在4月18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总局2013年第30号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是否能够通过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视同收汇处理。否则,即使已经退税,也要追回已退税款。
总局2013年第30号公告附件3:
(一)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原因代码:01。
(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2。
(三)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3。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4。
(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5。
(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原因代码:06。
(七)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原因代码:07。
(八)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原因代码:08。
(九)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原因代码:09。
相关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修订部分条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修订2013年30号公告部分条款)
六、4月20日前--进料加工业务核销:
2017年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应在今年4月20日前办理核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