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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有关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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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 13:38: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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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有关说明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25号),今明两年对企业五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实行临时性适当下浮,临时性适当下浮具体幅度相当于各项社会保险企业缴费统筹部分各1个月的额度。现将有关申报、缴费程序说明如下:
    1.2008年全省在12月份集中减征费款所属期为2008年11月份的应缴费款。2009年减征时间另行通知。
    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仍按规定正常缴纳。
    2.12月份企业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企业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应缴费额等仍要按现行办法如实申报;地税部门受理后通过征前减免程序给予100%减征。
    3.2008年临时性下浮缴费比例的减征额度仅在12月份有效,申报期限为12月1日至12月31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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