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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不设上限 违法追究刑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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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0 16:47: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罚款不设上限 违法追究刑责

发布时间:2015-01-16

     罚款不设上限,违法追究刑责,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施行。

  与1989年通过的原环保法相比,这部施行了整整25年后首次修改的法律,在多个方面均体现了创新和突破。条文从47条增加到70条,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律。

  新环保法“严”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处罚力度更大。新法59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上不封顶。二是执法手段更硬。授权环保部门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可以查封扣押;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可以责令限产、停产整治;针对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违法企业责任人,引入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追责措施更严。明确规定了对地方政府、环保部门自身的严厉行政问责措施。对工作人员9种乱许可、乱作为情形,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主管人员、责任人员记过、降级,直至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为顺利推进和保障我县“五水共治”、生态县创建工作,我县将继续从严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存在超标超总量排污、私设暗管规避监管、乱倒危险废物等行为的企业,将严格实施按日连续处罚,采取限产停产整治、查封扣押等措施,直至关停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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