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浦江财会退税

 找回密码
 领证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热搜: 活动 交友 discuz
查看: 1523|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总局问题解答] 报废材料出售,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复制链接]

Rank: 9

注册时间
2007-10-27
帖子
10978
UID
2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1-4 16:21: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报废材料出售,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2日
字体:【】【】【
 
  问题内容:
  我公司有一批过期商标及箱标等,因公司转产经营及这批材料在库时间过长,现已全部报废,准备作废品出售,请问我公司在税务问题上应如何处理?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过期商标及箱标等销售,属于销售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将销售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9/10/22
分享到: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浦江会计群新浪微博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领证

Archiver|浦江财会出口退税     

GMT+8, 2026-1-17 15:40 , Processed in 0.363784 second(s), 1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

© 2001-2011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