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2013年纯地税定期定额征收标准的
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2013年度纯地税定期定额征收工作,经局研究决定,现将2013年纯地税纳税人定期定额征收范围与标准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纯地税定期定额征收范围
1.对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纳税人申请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2.从事美发经营,一楼店面两间以上或经营场所两层(含两层或加层)以上的纳税人,不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应实行查账征收,按期申报纳税。
3.从事餐饮经营, 一、二等路段经营面积在三间(含)以上、其他路段一楼店面四间(含)以上或经营场所三层以上(含三层包括加层)的纳税人不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应实行查账征收,按期申报纳税。
4.从事住宿业经营,床位超过36床(含)以上的纳税人,不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应实行查账征收,按期申报纳税。
5.从事足浴、美容、歌舞厅、音乐茶座、汽车美容装潢、建筑设计装潢、网吧、电子游戏、西餐厅的纳税人,应实行查账征收,按期申报纳税。
6.医疗行业税收征管仍按《关于印发<浦江县医疗机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浦地税征〔2009〕30号)规定执行。
7.上一年度年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不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应实行查账征收,按期申报纳税。
8.定期定额征收只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二、征收标准及路段等级划分(见附件)
三、其它
1.年度申报。所有定期定额纳税人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45日内,应就其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
2.执行期及行业淡旺季系数设置。今年纯地税双定执行期为当年1-12月。其中1-6月为淡季,系数为0.7;7-12月为旺季,系数为1。
3.经营用房间数的确定。一般以实际经营的自然间为准,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确定为一个标准间;不足20平方米的一律按0.85间确定,超过50平方米的一律按1.15间确定。
定额间数的计算系数:一层一间核定定额间数的系数为1,二层及地下层一间核定定额间数的系数为0.6,三层(含)以上一间核定定额间数的系数为0.4。(专业市场除外)
4.建账建证管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应按《关于促进纳税人健全财务核算的通知》(浦地税征〔2009〕25号)规定建账建证。日常税源管理岗应督促纳税人建立健全账证,县局将组织对建账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5.发票管理。继续实行定额加发票超额征收。对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费,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纳税人,日常税源管理岗应通知发票管理岗做暂停供应发票处理。对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用票情况,分局要加大监管力度,特别是对其业务真实性的核查,对连续二个月开票额达到起征点以上的未达起征点纳税人,应取消未达起征点认定资格,按规定程序实行定期定额管理。
6.标准中未列举的行业,如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由分局提出建议,报经县局批准后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与征管科联系。
附件:征收标准及路段等级划分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征收标准及路段等级划分
一、征收标准:住宿业参数指标
权重/系数 | 说明 | 指标值/系数 |
权重 | 以床位为设备参数,设备权重比例为100% | 900(元/月、床位) |
地段系数 | 按商业定期定额路段等级为划分标准 | |
一级 | 一等路段 | 1.1 |
二级 | 二等路段 | 1 |
三级 | 三等路段 | 0.9 |
四级 | 四等路段、五等路段 | 0.8 |
装修新旧系数 | 以装修新旧程度为划分标准。 | |
新 | 2年内 | 1.1 |
旧 | 2年以上 | 1.0 |
档次系数 | 以营业执照核定为划分标准。 | |
一级 | 宾馆 | 1.0 |
二级 | 旅馆 | 0.6 |
计算公式:1、基础经营额=床位数量*定额指标值*设备权重比例(100%)*地段系数*装修新旧系数*档次系数系数
2、系统产生定额经营额=基础经营额*民主评定调整系数
餐饮业参数指标
权重/系数 | 说明 | 指标值/系数 |
权重 | 以店面为设备参数,设备权重比例为100% | 13000(元/月、间) |
地段系数 | 按商业定期定额路段等级为划分标准 | |
一 | 一等路段 | 1.2 |
二 | 二等路段 | 1 |
三 | 三等路段 | 0.8 |
四 | 四等路段、五等路段 | 0.5 |
经营项目系数 | 以核定定额经营项目为划分标准。 | |
一 | 饭店 | 1 |
二 | 煲 庄、快餐店 | 0.9 |
三 | 纯小吃(面、粥、麦饼、馄饨、饺子等) | 0.8 |
装修新旧系数 | 以装修新旧程度为划分标准 | |
一 | 2年内 | 1.1 |
二 | 2—5年 | 1 |
三 | 5年以上 | 0.9 |
计算公式:1、基础经营额=店面数量*定额指标值*设备权重比例(100%)*地段系数*经营项目系数*装修新旧系数
2、系统产生定额经营额=基础经营额*民主评定调整系数
服务业----其他
权重/系数 | 说明 | 指标值/系数 |
权重 | 以店面为设备参数,设备权重比例为100% | 13000(元/月、间) |
地段系数 | 按商业定期定额路段等级为划分标准 | |
一 | 一等路段 | 1.4 |
二 | 二等路段 | 1 |
三 | 三等路段 | 0.6 |
四 | 四等路段、五等路段 | 0.5 |
计算公式:1、基础经营额=店面数量*定额指标值*设备权重比例(100%)*地段系数
2、系统产生定额经营额=基础经营额*民主评定调整系数
服务业—浴室
权重/系数 | 说明 | 指标值/系数 |
权重 | 以行业平均水平为权重,权重比例为100% | 100000(元/年、户) |
经营规模系数 | 按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情况划分标准 | |
一 | 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 1.25 |
二 | 行业平均水平 | 1 |
三 | 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 0.75 |
计算公式:1、基础经营额=定额指标值*设备权重比例(100%)
2、系统产生定额经营额=基础经营额*民主评定调整系数
文化体育业—棋牌
权重/系数 | 说明 | 指标值/系数 |
设备参数 | 以台数为设备参数,设备权重比例为100% | 1000(元/月、台) |
计算公式:1、基础经营额=设备数量*定额指标值*设备权重比例(100%)
2、系统产生定额经营额=基础经营额*民主评定调整系数
二、路段等级划分
1、一等路段。
新华路(新华路与大北门路交叉口以东,新华路与民主北路以西);
和平路(和平南路与人民路交叉口以北,和平北路与新华路交叉口以南);
人民路(人民路与和平路交叉口以东,人民路与环城东路交叉口以西);
时代广场、福泰隆、财富广场一楼店面朝向人民路的所有店面及福泰隆一楼内街(店面朝向内部)的所有店面;
财富广场一楼店面向东的所有店面
2、二等路段。
和平南路(人民路交叉口至江滨路);和平北路(新华路交叉口至月泉路);
仙华路(与月泉路相交处以北至浦江水晶玻璃城);
新华西路(与大北门路相交处以西至环城西路相交处);新华东路(与民主路相交处以东至环城东路相交处);
中山南路(人民东路交叉口至江滨路交叉口);
人民西路(与和平路相交处至浦江剧院门口 );
大桥北路(浦阳桥以北);
文宣西路;环城南路;
解放东路(与民主路相交处至和平路相交处);
民主南路(与解放路相交处以南至与福泰隆相交处);
富都豪庭店面朝南所有店面;
时代广场一楼店面朝向东、西、南的所有店面;
福泰隆一楼店面朝向北、西的所有店面;
财富广场一楼店面朝向南、西的所有店面。
3、三等路段。
人民西路(浦江剧院门口以西);人民东路(与大桥路相交处以东);中山北路;东山路;中山南路(江滨路以南);和平南路(江滨路以南);福泰隆一楼店面朝向东的所有店面;恒昌大道(与人民东路交叉处至班班大道相交处);环城东路;民主南路(与新华路相交处以南至与解放路相交处);县博物馆朝西店面;
体育场路;仙华路(水晶博物馆以北);
月泉东路、月泉西路;
环城西路;广场路;
富都豪庭店面朝北、东所有店面;
解放东路(东溪花园及塔山丽都花园面向解放东路的店面);
凌宅巷;大桥南路;江滨路;文溪路;文宣东路;宣和里;
西山路;西山北路;
黄宅镇的商业路、新华路、迎宾路、望江路。
4、四等路段。
除以上一等、二等、三等路段外的城区其他路段和弄道、黄宅镇政府所在地其它路段和其它乡镇政府所在地临街路段。(包括潘宅、七里、白林、大许、黄宅前陈、治平下杨畈)
5、五等路段。
除以上一等、二等、三等、四等路段以外乡镇、农村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