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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社厅关于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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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7-03758

发布机构

法规类别

统一编号

ZJSP13-2017-0021

法规文号

浙人社发〔2017〕92号

发布日期

2017-08-07

有效性

有效

法规正文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妥善做好2017年新办理企业退休(退职)手续人员(以下简称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企业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4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过渡性调节金问题

(一)为合理衔接新老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按浙政发〔2006〕48号、浙人社发〔2011〕22号等文件规定计发的基础上,继续另加过渡性调节金。

(二)根据浙人社发〔2011〕146号文件规定,过渡性调节金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等因素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过渡性调节金=基准调节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调节系数。

2017年,全省基准调节金确定为480元,调节系数确定为3。

(三)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59号)规定,按“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参保的退休(退职)人员,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乘以缴费系数后确定。

二、关于最低基本养老金问题

(一)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中,凡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发给最低基本养老金。

(二)2017年最低基本养老金计发口径为: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2016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当地2016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如当地2017年最低基本养老金低于2016年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2016年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2016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按当地2016年度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支出总额(不含社区综合补贴)除以2016年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离退休(退职)人数确定。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严格按照浙政发〔2006〕48号、浙人社发〔2011〕22号、浙人社发〔2011〕146号等文件规定及本通知精神,加强领导,严肃纪律,平稳做好2017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切实维护好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切身利益。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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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06-00053

发布机构

法规文号

发布日期

2006-10-18

法规正文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浙政发〔2006〕4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要求,规范了全省养老保险政策,初步建立了具有浙江特色、 符合浙江实际的养老保险体系。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我省目前还存在覆盖范围不够广泛、个人账户没有做实、计发办法不尽合理、筹资机制 不够完善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 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就我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按照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的战略部署,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省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积极稳妥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二、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

  根据中央“两个确保”的要求,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健全“保发放”的长效机制;继续落实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责任,防止因做实个人账户而造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赤字;完善省级调剂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困难地区的调剂补助办法,不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成果。各地要进一步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浙政发〔2004〕36号)精神,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开拓新的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渠道。

  三、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各地要按照《决定》的要求,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从2006年1月1日起,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一步到位有困难的,可实行分三年逐步到位。同时要落实“4050”人员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为他们的参保缴费创造条件。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对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复函》(劳社厅函〔2003〕317号)精神,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

  要完善省内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办法,参保人员在浙江省境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各地应严格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现行政策规定办理转移手续,不得自行设置任何转移条件。凡不符合省里规定的转移政策,应予以纠正。

  四、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根据我省实际,从2006年1月1日起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一)做实个人账户的基本原则。做实个人账户要实行老中新分开,即:以2006年1月1日为基准时间,在此之前已退休的人员,退休前已有账户不做实;已经参保但未退休的人员,在此之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之后缴费逐步做实;在此之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逐步做实。

  (二)做实个人账户的目标。按照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前提下,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根据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和财力状况,对2005年末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统筹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5%,今后逐步提高,有条件的地方可按8%的比例一步做实;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下的统筹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

  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做实个人账户后,各地要根据财政可能给予适当补助。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做实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历史隐性债务。

  (三)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运营。个人账户基金应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两项基金不能相互调剂使用。

  五、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要求,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工作,逐步实行“五费合征”,提高基金征缴率。同时,要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逐步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统筹项目、计发办法、业务流程和管理信息系统。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六、积极稳妥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模式,在现行计发办法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鼓励多缴多得,并力求合理衔接,平稳过渡。

  (一)调整个人账户规模。从2006年1月1日起,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个人账户记录,清理审核个人账户数据,实现个人账户规范化管理。

  (二)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满15年的“新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浙政〔1997〕15号实施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缴费年限已达到上述要求,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退职,退职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组成与退休人员相同。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职)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职)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统一制度前本人缴费年限,再乘以14%计发。

  本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的,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以下称新办法)与按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养老金(以下称老办法)水平进行对比后,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进行过渡,过渡期为5年。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实行两个办法同时计算,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过渡期5年分年逐步到位;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过渡期后不再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比较。

  (四)本通知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逐步完善退休人员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和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结合我省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各地不得擅自出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政策。

  八、积极发展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国家扶持、企业自愿、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要继续落实国家和省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金方案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所需费用在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5%的范围内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开支。各地要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号)的规定,完善企业年金方案,规范操作管理办法,严格企业年金标准。加强对企业年金受托机构、托管机构、账户管理机构和基金投资机构的监管,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维护好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九、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要高度重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的工作力度,不断拓展工作范围,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要继续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个到位的要求,落实工作条件,充实专业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推进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要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不断满足退休人员多层次的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十、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各地要高度重视社保机构和经办能力建设,规范社保机构的名称、性质和职能,切实解决社保机构在人员编制、办公场地、工作经费等方面的问题。同时,要抓好社保机构队伍和装备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提升管理手段,加强人员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水平,为我省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十一、其他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事关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全力以赴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由省统计局核定,省劳动保障厅发布。

  (三)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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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企业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号文件)的主要精神:
1、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待遇项目。凡按国家和省规定计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统一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市、县不得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对象、待遇标准、统筹项目等自行做出规定。从2011年3月1日起,各市、县未按国家和省规定支付的有关待遇和统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为确保待遇项目规范后广大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的平稳衔接,各市、县可以从基金中按每人每年1800元(按月发放150元)的标准给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补贴。
2、建立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综合补贴制度。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为适当提高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纳入社区管理后的生活待遇,全省统一建立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社区综合补贴制度。社区综合补贴标准按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年人均1800元掌握,用于支付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以及部分群体的有关待遇,所需资金由各市、县(市)财政统筹解决。
清理规范后,各市、县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补贴和由当地财政统筹解决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社区综合补贴两项之和不超过3600元。今后各市、县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一律不得自行设置或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各类待遇政策。


经省政府同意,3月9日,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企业退休人员待遇项目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鉴于近年来全省各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和标准不一致,造成相互攀比,引发社会矛盾的实际情况,3月份,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企业退休人员待遇项目的通知》。文件出台的目的是对原来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项目加以规范和衔接。



二、《通知》的主要精神是什么?



答:1.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待遇项目:凡按国家和省规定计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统一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各市、县(市)不得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对象、待遇标准、统筹项目等自行作出规定。从2011年3月1日起,各市、县(市)未按国家和省规定支付的有关待遇和统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并于2011年4月底前将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补贴和社区综合补贴发放到位。



2.基本养老金补贴



为确保待遇项目清理规范后广大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养老待遇的平衡衔接,各市、县(市)可从基金中按每人每年1800元(按月发放,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补贴。



3.社区综合补贴:适当提高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纳入社区管理后的生活待遇,全省统一建立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社区综合补贴制度。社区综合补贴标准按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年人均1800元掌握,用于支付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补贴以及部分群体的有关待遇,所需资金由各市、县(市)财政统筹解决。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4.本通知下发前,已自行出台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统筹外待遇项目或由当地财政列支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项目的市、县(市),均要按上述规定和标准加以规范和衔接。规范后的两项补贴之和不得超过3600元/人年。



5.今后各市、县(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一律不得自行设置或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各类待遇政策。



省政府每年对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政策执行不力,擅自调整待遇,影响基金收支平衡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地区实行问责。



6.清理规范的具体方案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备案。



三、我市贯彻落实《通知》情况怎样?



答:根据省两厅的《通知》精神及周边县(市)的执行情况,4月27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建政办函[2011]88号),并已按《通知》要求报省两厅备案。



我市《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为:



1.按照省定项目和标准执行。将我市现行的节日慰问费、社区生活补贴、清凉饮料费、物价补贴四个项目规范为基本养老金补贴和社区综合补贴二个项目,标准为300元/人月,3600元/人年。



2.按照省定资金列支渠道执行。标准为300元/人月,其中,150元在我市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150元列入我市财政预算。



3.实施时间:按省定时间从3月份开始执行,4月底前已经补发了3、4月份差额,5月份开始按300元/人月发放。



3月份已发放物价补贴90元,社区补贴73元;4月份已发放物价补贴85元,社区补贴73元;根据文件要求,予以补足,3月份为137元/人,4月份为142元/人,合计279元/人,已于4月底补发到位。



四、周边县(市)执行情况如何?



答:临安市、桐庐县政策已出台,与我市执行情况完全一致。



五、我市《实施意见》可不可能改变?



答:我市《实施意见》完全符合省文件精神,在省里未出台新政策之前,不可能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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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人社发〔2011〕146号: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07-24 16:46:26  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作者:未知  浏览1042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浙人社发〔2011〕146号:关于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我省自 2006年1月1日起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家和省里要求,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五年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总体平稳有序,较好地保障了广大退休人员晚年生活。鉴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过渡期已经结束,为巩固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确保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合理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1月1 日起,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省政府浙政发(2006)48号文件规定执行,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企业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号)精神,新办理企业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在按规定计发的基础上,统一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补贴。基本养老金补贴,作为基本养老金的组成部分,今后统一纳入基本养老金计算口径。

    二、为合理衔接新老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继续实行发放过渡性调节金的办法。过渡性调节金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等因素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过渡性调节金=基准调节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调节系数。

    公式中基准调节金、调节系数由省里统一公布。

    对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59号)规定,按“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参保的退休(退职)人员,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应乘以缴费系数后确定。
    2011年,全省基准调节金确定为50元,调节系数确定为1。
    例一,某职工2011年4月份退休,退休时缴费年限为29年,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0.9。
    该职工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过渡性调节金为:50元+0.9×29×1= 76.1元。

    三、2011年新退休人员中,凡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发给最低基本养老金。最低基本养老金计发口径为: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含基本养老金补贴)低于当地2010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当地2010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2010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按当地2010年度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支出总额除以2010年度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离退休(退职)人数后的额度,再加上当地按浙人社发〔2011〕22号文件对统筹项目清理规范后由统筹基金开支的人均增加额(最高不超过月人均150元)确定。

    例二,某参保职工,就业期间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4月份退休,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为980元(已含基本养老金补贴150元)。当地2010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1580元,按浙人社发〔2011〕22号文件对统筹项目清理规范后平均增加额为120元。

    据此,当地用于计算最低基本养老金的2010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1580元+ 120元= 1700元,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为: 1700×60% = 1020元,因该退休人员计发的基本养老金980元低于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因此可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1020元。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发〔2005〕38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及本通知精神,加强领导,严肃纪律,深入细致地做好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工作,保障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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