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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2009年商业定期定额标准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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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 13:44: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明确2009年商业定期定额标准的通知 2009-01-12 16:34:41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3  文字大小:【】【】【

浦国税管一〔2008〕107号




为进一步促进税负公平,推进办税公开,树立税务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十六号令《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4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经双方联合调查、民主评议,现将2009年商业定期定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商业定期定额标准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按路段征收的定期定额标准;二是特殊行业征收的定期定额标准。
在核定商业店铺定额时,应先对照纳税人是否属于查账征收,再看是否属于列举的特殊行业。如果是属于查账征收和列举的特殊行业,按查账征收和特殊行业的规定执行;不属于上述范围的按路段征收的定期定额标准执行。
(一)按路段征收的定期定额标准:
城区商业定期定额标准根据营业用房实际经营面积、地段的房租标准划分成四个等级。店面朝向多路段的,以高路段的标准核定。
1、一等路段。定额标准:月销售额16000元/间。
新华路(新华路与大北门路交叉口以东,新华路与民主北路以西);


和平路(和平南路与人民路交叉口以北,和平北路与新华路交叉口以南);



人民路(人民路与和平路交叉口以东,人民路与环城东路交叉口以西);



时代广场、福泰隆、财富广场一楼店面朝向人民路的所有店面及福泰隆一楼内街(店面朝向内部)的所有店面;



财富广场一楼店面向东的所有店面。



2、二等路段。定额标准:月销售额12000元/间。

和平南路(人民路交叉口至江滨路);和平北路(新华路交叉口至月泉路);
仙华路(与月泉路相交处以北至浦江水晶玻璃城);
新华西路(与大北门路相交处以西至环城西路相交处);新华东路(与民主路相交处以东至环城东路相交处);
中山南路(人民东路交叉口至江滨路交叉口);
人民西路(与和平路相交处至浦江剧院门口);
大桥北路(浦阳桥以北);
文宣西路;环城南路;
解放东路(与民主路相交处至和平路相交处);
民主南路(与解放路相交处以南至与福泰隆相交处);


富都豪庭店面朝南所有店面;

时代广场一楼店面朝向东、西的所有店面;
福泰隆一楼店面朝向北、西的所有店面;
财富广场一楼店面朝向南、西的所有店面。


3、三等路段。定额标准:月销售额5000元/间。

人民西路(浦江剧院门口以西);人民东路(与大桥路相交处以东);中山北路;东山路;中山南路(江滨路以南);和平南路(江滨路以南);福泰隆一楼店面朝向东的所有店面;恒昌大道(与人民东路交叉处至班班大道相交处);环城东路;民主南路(与新华路相交处以南至与解放路相交处);县博物馆朝西店面;体育场路;仙华路(水晶博物馆以北);
月泉路(与西山路相交处以东至环城东路相交处以西);
环城西路;广场路;
富都豪庭店面朝北、东所有店面;
解放东路(东溪花园及塔山丽都花园面向解放东路的店面);
凌宅巷;大桥南路;江滨路;文溪路;文宣东路;宣和里;
西山路;西山北路。
4、四等路段。定额标准:月销售额3500元/间。
除以上一等、二等、三等路段外的城区其他路段和弄道。
(二)特殊行业的定期定额标准
经营行业
经营地段
月最低
营业额
国税
征收率
国税
税额
地税
征收率
地税
税额
备注
眼镜店
一等路段

20000

3%

600

2.40%

480

月/间
 
二、三路段

10000

3%

300

2.40%

240

月/间
蛋糕店
不分路段

6000

3%

180

2.40%

144

月/间
副食、什货、陶瓷(不含面砖)店
一等路段

10000

3%

300

2.40%

240

月/间
 
二等路段

8000

3%

240

2.40%

192

月/间
 
三等路段

5000

3%

150

2.40%

120

月/间
土特产店
不分路段

10000

3%

300

2.40%

240

月/间
汽车配件店
不分路段

18000

3%

540

2.40%

432

月/间
棉布批发
不分路段

33000

3%

990

2.40%

792

月/间
渔具店
不分路段

6500

3%

195

2.40%

156

月/间
窗帘布店
不分路段

8000

3%

240

2.40%

192

月/间
防盗门、窗
不分路段

13000

3%

390

2.40%

312

月/间
铁艺(铸、冲、压、焊件)店
不分路段

6500

3%

195

2.40%

156

月/间
水晶工艺品(包括辅助材料)店
不分路段

10000

3%

300

2.40%

240

月/间
机械、机电、缝纫设备(包括机械设备零部件)店
不分路段

13000

3%

390

2.40%

312

月/间
家俱店
不分路段

10000

3%

300

2.40%

240

月/间
玻璃店(含雕花、磨砂)
不分路段

16000

3%

480

2.40%

384

月/间
其他(玻璃店)
不分路段

10000

3%

300

2.40%

240

月/间
油漆店、润滑油店
不分路段

10000

3%

300

2.40%

240

月/间
灯具店
不分路段

10000

3%

300

2.40%

240

月/间
装饰材料(包括三合板、厨具、墙纸、五金配件、吊顶)店
不分路段

16000

3%

480

2.40%

384

月/间
钢材店、彩钢瓦
不分路段

20000

3%

600

2.40%

480

月/间
铝型材、塑钢
不分路段

20000

3%

600

2.40%

480

月/间
水泥、石灰粉店
不分路段

5000

3%

150

2.40%

120

月/间
木线条、木地板店
不分路段

13000

3%

390

2.40%

312

月/间
水暖店
不分路段

13000

3%

390

2.40%

312

月/间
轮胎店
不分路段

10000

3%

300

2.40%

240

月/间
热水器店
不分路段

10000

3%

300

2.40%

240

月/间
电动车店
不分路段

15000

3%

450

2.40%

360

月/间
家纺店
不分路段

10000

3%

300

2.40%

240

月/间
线业店
不分路段

10000

3%

300

2.40%

240

月/间
农具杂货店
不分路段

8000

3%

240

2.40%

192

月/间
面砖、石材店
不分路段

13000

3%

390

312

月/间
文化、体育、办公用品店
不分路段

10000

3%

300

2.40%

240

月/间
冷库(冷饮批发)
不分路段

10000

3%

300

2.40%

240

月/间
花圈店、鲜花店
不分路段

6500

3%

195

2.40%

156

月/间

二、下列行业实行查账征收。金银首饰、珠宝零售店;酒、饮品类的品牌总代理或总经销店;水晶主要材料店(玻璃块、球、棒);专营名酒名烟店(附列举名单);药店;工业性机器设备店。
三、店面间数的确定。以店铺门面3至4米见宽,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确定为一个标准间;不足20平方米的一律按0.85间确定。
店面的计算系数:一层一间核定定额间数的系数为1,二层及地下层一间核定定额间数的系数为0.6,三层(含)以上一间核定定额间数的系数为0.4。





浦江县国家税务局
浦江县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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