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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海区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有关业务操作的通知
关于南海区出口企业 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有关业务操作的通知 各出口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及《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佛国税发〔2006〕15号)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现对相关业务操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每月由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企业自行向主管征收分局申报纳税,具体操作如下:
(一)若出口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出口企业需按“(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计算填列纳税申报表的应税货物销售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4栏“未开具发票”栏蓝字填列,若不予退(免)税货物属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时,需填报《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虚拟进项抵扣表》(附件3),按表中计算的“进口料件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附表二第11栏;
我区生产企业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采用“实耗法”计算(以下有关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相同),即:在手册核销前,根据需转内销征税出口货物的出口额乘以计划分配率计算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手册核销后再根据实际分配进行调整。企业填报《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虚拟进项抵扣表》(附件3)时,手册未核销的,根据《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所列的计划进口总值和计划出口总值计算计划分配率;手册已核销后,根据《进料加工合同核销申请表》的相关内容计算实际分配率;具体计算如下:
⒈ 手册未核销前:
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销售额×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⒉ 手册核销时:
应调整的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全部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销售额×(实际分配率-计划分配率)
实际进口总值-剩余边角余料价值-结转至其他手册料件价值-其他
实际分配率=———————————————————————————————×100%
实际出口总值+剩余残次品价值+结转至其他手册产品价值+其他
在操作上,手册未核销时,企业按计划分配率计算填列《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虚拟进项抵扣表》(附件3),手册核销当期填列《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虚拟进项抵扣表》(附件3)时,在表中先用红字冲销原按计划分配率计算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及虚拟的进项税额,再按实际分配率重新计算调整。若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虚拟进项抵扣表》(附件3)计算的“进口料件进项税”为负数,不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反映,结转下期处理;(即下次有需转内销征税情况时一同计算)
⒊ 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需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一般纳税人出口国家不予退(免)税货物申报明细表》(附件1),一式两份;
(2)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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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予退(免)税货物属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时,还需填报下列资料:
(3)《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虚拟进项抵扣表》(附件3),一式两份;
(4)《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或经退税部门审批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手册未核销);
(5)《进料加工合同核销申请表》或《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手册已核销)。
⒋ 免抵退税申报操作
(1)存在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的免抵退税企业,对该业务不需参与当月的免抵退税计算,直接转内销即可。
(2)若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属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对应手册核销时,为保证出口销售总额与海关《进料加工合同核销申请表》一致,生产企业需将已转内销部分出口销售额填写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中未出口产品金额的其它栏次。
注:手册核销的实际分配率应与《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虚拟进项抵扣表》(附件3)参与计算的实际分配率一致。
(二)若出口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
⒈ 出口企业需按“(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所含进口料件金额)÷(1+征收率)” 计算填列纳税申报表的应税货物销售额;若出口的不予退(免)税货物属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在操作上,手册未核销时,企业先按计划分配率计算填列《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附件2),手册核销当期填列《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附件2)时,则先用红字冲销原按计划分配率计算的“所含进口料件金额”,再按实际分配率重新计算调整;
⒉ 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需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附件2),一式两份;
(2)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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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予退(免)税货物属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时,还需填报下列资料:
(3)《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手册未核销);
(4)《进料加工合同核销申请表》,(手册已核销);
二、免抵退税企业单证不齐超过规定期限的出口货物
(一)免抵退税企业自行发现单证不齐超过规定期限的出口货物或收到《关于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的通知》(附件4)后,应在下期纳税申报表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4栏“未开具发票”栏蓝字,同时在主表第7栏用红字冲减已申报的“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并在免抵退税申报中冲减相应的免抵退税出口额(原未作单证齐全申报的冲减单证不齐出口额,原已作单证齐全申报的冲减单证齐全出口额);
(二)同时,生产企业应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⒈ 内、外销销售额之间不需作会计分录调整;
⒉ 对本年度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金: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⒊ 对上年度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金: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若单证不齐超过规定期限的货物为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生产企业还需填报《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虚拟进项抵扣表》(附件3),按表中计算的“进口料件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附表二第11栏,有关进口料件计算同上;
(四)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需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⒈ 《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附件5),一式三份;
⒉ 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⒊ 帐务调整帐页和记帐凭证复印件,并加具“此件与原件相符”的意见并加盖企业公章;
⒋《调整不按期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单证情况报告》(附件6),一式两份,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连同经主管征收分局确认盖章后的附件5报区局税源管理二科确认后,一份企业归档,一份装订在退税申报资料封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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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予退(免)税货物属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时,还需填报下列资料:
⒌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虚拟进项抵扣表》(附件3),一式两份;
⒍《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或经退税部门审批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手册未核销);
⒎《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或《进料加工合同核销申请表》,(手册已核销)。
(五)免抵退税申报操作
⒈ 需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中对已转内销征税部分出口销售额做冲减处理,原已作单证收齐的,作单证收齐冲减,原未作单证收齐的,作单证不齐冲减。
⒉ 需转内销征税出口货物销售额已分摊的进口料件不需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中冲减。
⒊ 若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属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对应手册核销时,为保证出口销售总额与海关《进料加工合同核销申请表》一致,生产企业需将已转内销部分出口销售额填写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中未出口产品金额的其它栏次。
⒋ 如企业进料加工手册核销后出现需转内销征税的情况,因转内销征税出口货物销售额已分摊的进口料件已出具免税证明,无法在手册核销后调整,需作模拟手册进行调整,请有发生该业务的企业与我局税源管理二科受理组联系。
注:手册核销的实际分配率应与《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虚拟进项抵扣表》(附件3)参与计算的实际分配率一致。
三、2005年5月1日后外贸企业超过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或单证不齐超过规定期限的出口货物
(一) 外贸企业自行发现超过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或单证不齐超过规定期限的出口货物或收到税务机关下发的《关于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的通知》(附件4)后,已办理退税的,应返纳该笔货物已退税税款,并填报《调整不按期办理退税申报单证情况报告》(附件7),未申报办理退税的,不再办理退税。另外,企业还应按“(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计算填列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4栏“未开具发票”栏蓝字填列,同时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在“附表一”第17栏用红字冲减已申报的“免税货物销售额”。
(二)同时,企业应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⒈ 内、外销销售额之间不需作会计分录调整;
⒉ 对本年度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金: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⒊ 对上年度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金: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若需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为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企业还需填报《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虚拟进项抵扣表》(附件3)一式二份,按表中计算的“进口料件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附表二第11栏,有关进口料件计算同上;
(四)对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其进项税额可予以抵扣。若企业已办理退税货物转内销征税,将已退税款返纳后,该笔货物原用于退税的凭证不能退还企业,企业应填制《出口已退税货物转内销征税进项税额抵扣表》(附件8)一式三份经退税部门加具意见后,作为抵扣依据,并将表中所列专用发票复印加具“此件与原件相符”意见后,加盖企业公章。一张专用发票部分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时,企业也应填制《出口已退税货物转内销征税进项税额抵扣表》(附件8)处理;
(五)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需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⒈ 《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申报明细表》(附件5),一式三份,(企业自行发现的);
⒉ 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⒊ 帐务调整帐页和记帐凭证复印件,并加具“此件与原件相符”的意见并加盖企业公章;
⒋《出口已退税货物转内销征税进项税额抵扣表》(附件8)一式三份;
u
若不予退(免)税货物属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时,还需填报下列资料:
⒌《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虚拟进项抵扣表》(附件3),一式两份;
⒍《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手册未核销);
⒎《进料加工合同核销申请表》复印件,(手册已核销);
⒏《调整不按期办理退税申报单证情况报告》(附件7),(已办理退税需返纳入库的企业提供)。
四、征退税部门的衔接
主管退税部门在出口企业上年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企业申报数据与海关电子信息比对,对企业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电子信息反馈主管征收分局,由征收分局核实企业对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是否已如实申报。对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滞纳金的加收
对不按规定时间申报的应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需加收滞纳金。
滞纳天数:从逾期对需转内销征税货物进行纳税申报之日起至纳税申报时间,计算滞纳天数。
六、其他
上述相关业务规定及各项附件表格,详见我局网站(网址:www.nh12366.gov.cn)“政策法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栏目,《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需视同内销征税业务处理办法〉的通知》(佛国税发〔2006〕15号)。
佛山市南海区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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