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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及《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局决定对全县个体工商户进行2011年度验照,现就验照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验照范围 凡2011年12月31日前在本局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含已停业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参加2011年度验照。 二、验照时间 2012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或分局参加验照。 三、验照材料 (1)《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2)营业执照正副本;(3)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复印件(经核实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继续有效的可以不再提供复印件);(4)工商机关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个体工商户委托他人代办验照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提供的材料中属于复印件的,应当由个体工商户本人或其受托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四、工商所、分局地址 城南工商所 县城环城南路189号(原工商局大楼二楼) 城北工商所 县城环城南路189号(原工商局大楼三楼) 城郊工商所 县城青年路22号(实验小学对面) 浦西工商所 县城大埂头巷32号(电影院隔壁) 黄宅分局 黄宅镇古城东路 浦东工商所 白马镇浦峰路 本公告内容同时在局机关公告栏和《今日浦江》发布。 浦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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