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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度外汇核查情况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华市本级出口企业:
《2013年度出口收汇情况自查表》的规定报送时间已过,经与外管数据比对,部分出口企业的实际收汇率未达到规定标准。另外,尚有部分出口企业仍未报送《自查表》。为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报送《自查表》但外管数据显示未达到规定收汇率标准的出口企业(附件1),必须在8月30日前同我处进行核对,并说明原因。对确属于未在退(免)税申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根据税务总局2013年第30号公告要求,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原已办理的退(免)税额予以追缴。逾期未向我处进行核对的出口企业,以外管数据为准,对未收汇部分的退(免)税额予以追缴。
二、未报送《2013年度出口收汇情况自查表》的出口企业(附件2),必须在8月15日前补报《自查表》,逾期仍未报送的,除了以外管数据为准,对未收汇部分的退(免)税额予以追缴外,我处将对其所有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业务列入重点审核对象。
附件的出口企业名称按海关代码排序,请自行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1. 已报送《自查表》但外管数据显示未达到规定收汇率标准的出口企业
附件2. 未报送《2013年度出口收汇情况自查表》的出口企业
金华市国税局进出口处
2014年7月31日
附件1: 附件1.已报送《自查表》但外管数据显示未达到规定收汇率标准的出口企业.xls
附件2: 附件2.未报送《2013年度出口收汇情况自查表》的出口企业.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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