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会字〔2008〕12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鼓励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做好本职工作,增强会计职业的荣誉感,进一步营造全社会理解会计、关心会计、支持会计的氛围,根据财政部《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试行规定》,决定对我省从事会计工作满30年的会计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浙江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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