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财会退税
标题: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摊销
[打印本页]
作者:
北丐洪七公
时间:
2009-4-11 11:14:55
标题: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摊销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摊销
2008-10-20 【
大
中
小
】【
打印
】
咨询描述:
我公司为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到2009年12月,2005年购买一块土地,使用期限50年,请问:能否按照10年进行摊销该土地使用权?
解答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实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第三款“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请遵照执行。
作者:
北丐洪七公
时间:
2009-4-11 11:15:09
| 详细信息 |
标 题: 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的摊销问题
内 容: 我们在日照有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因建设厂房需要,购置了一些土地,将土地使用权计入无形资产,该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为大约40年,但我公司生产经营年限只有20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能否按20年进行摊销,谢谢。
附 件:
| 处理情况 |
处理过程:
答复内容: 可以按照20年进行摊销。
答复时间: 2008-02-15 10:04:10
答复单位: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欢迎光临 浦江财会退税 (http://www.pjckts.cn/)
Powered by Discuz! 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