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财会退税

标题: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摊销 [打印本页]

作者: 北丐洪七公    时间: 2009-4-11 11:14:55     标题: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摊销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摊销
2008-10-20  【 】【打印

  咨询描述:我公司为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到2009年12月,2005年购买一块土地,使用期限50年,请问:能否按照10年进行摊销该土地使用权?
  解答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实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第三款“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请遵照执行。
作者: 北丐洪七公    时间: 2009-4-11 11:15:09

| 详细信息 |
  标    题:  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的摊销问题
  内    容:  我们在日照有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因建设厂房需要,购置了一些土地,将土地使用权计入无形资产,该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为大约40年,但我公司生产经营年限只有20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能否按20年进行摊销,谢谢。
  附    件:   
| 处理情况 |
  处理过程:  
  答复内容:  可以按照20年进行摊销。
  答复时间:  2008-02-15 10:04:10
  答复单位: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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